8月21日,秀英法院物業巡回法庭對一起物業公司追討物業費的案件作出了判決,因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被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該案被告何某虎系海口市秀英區長信海景花園業主,在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和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期間,共拖欠小區物業公司海口長信卓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爾物業)33個月的物業費和滯納金共計9.3萬余元。卓爾物業稱多次向何某虎催繳未果,但在法庭上,卻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催繳。被告和某虎針對卓爾物業的訴訟請求,在法庭上辯稱,2003年4月至2004年12月期間未交物業費系因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承諾免除了期間的物業費用,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期間系因為房屋漏水物業公司同意減免物業費用,且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秀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被告確實未繳納33個月的物業費,但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在訴訟時效期間,曾不間斷的向被告主張權利,其直至2017年5月27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且被告提出了訴訟時效的抗辯。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
法官普法: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2017年10月1日后,按照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改為3年)。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屆滿抗辯的,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請求不再予以保護。所以,“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對于自己的權利,當事人要積極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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