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收獲立法大“禮包”
暢通中國經濟“毛細血管”
本報記者 陳 瑜
中小企業占我國企業總量的90%以上,為國家提供了80%以上的就業崗位,70%以上的專利發明,占我國國民生產總值的60%以上,為國家支持財政稅收50%以上。中小企業是中國經濟的“毛細血管”,規模雖小,但數量龐大,已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中小企業再次收獲來自立法層面的“禮包”。
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該法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會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中小企業面對的突出問題是成本高、負擔重、融資難、融資貴、人才奇缺等,這次修法一個主要的原則就是問題導向,希望通過修法能夠徹底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
融資 中小銀行積極提供金融服務
相關數據顯示,中小企業占我國企業總量的90%以上,為國家提供了80%以上的就業崗位,70%以上的專利發明,占我國國民生產總值的60%以上,為國家支持財政稅收50%以上。
法律修訂過程中,不少與會人員在審議中提出,世界各國的中小企業就是我們的小型微型企業。我國對中小企業的標準定的太高,98%以上的企業都在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調整范圍之內,但真正困難的是小型微型企業,應該把政策聚焦到小型微型企業。
融資問題是制約小型微型企業的最大瓶頸。
記者翻閱發現,多條法律條款明確以小型微型企業為政策實施的重點對象,涉及到財稅支持、融資促進、創業扶持等方面,這也成為本次修法的亮點。
現實生活中,小型微型企業夠不著國有大銀行,真正能夠解決問題的應當是地方的中小銀行和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但很多地方的小銀行剛剛成立,馬上到中心城市去了,投入大項目、房貸或者房地產,實際從當地抽血到其他地方發展,反而不利于小型微型企業發展。
修訂后的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地區性中小銀行應當積極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如何處理市場公平與對中小企業的特殊保護,這是法律修訂中遇到的難題之一。”郭永茂說,法律修改中,一方面在總則中提出一個總要求,各類企業必須堅持機會平等、權利平等、規則平等,給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一定的扶持,另一方面在后面的一些措施里面,對中小企業給予一定的傾斜保護,通過特殊政策,給中小企業扶一把,拉一把,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使中小企業有機會在市場中參與競爭。
人才 鼓勵科技人員到中小企業轉化成果
在法律修訂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孫寶樹認為,從當前小型微型企業生存所面臨的主要困難來看,除了難以獲得經營所需資金外,還缺乏優質勞動力尤其是高學歷、高技能人才這一企業發展所必需的核心資源。
數據顯示,全國80%以上的農民工主要選擇小型微型企業就業,從學歷層次看主要勞動年齡段中,22歲至29歲大學學歷勞動者選擇在小型微型企業就業比例僅為24.7%,其余年齡段則更低。此外,小型微型企業規模小、產業層次低、科技水平弱、組織管理能力差的固有缺陷,也使其在市場競爭中難以抵御風險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而進一步加大其生存與發展壓力。
在法律修訂過程中,中小企業促進法注重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相關內容做好銜接,法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以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業從事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
財稅 部分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
對郭林茂來說,此次法律修改中的另一大難處,是如何處理中小企業的獲得感問題。
記者翻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的有關文件發現,與一審修訂草案相比,通過的法律條文幾乎每條都有或多或少的修改。
“這一方面說明全社會對中小企業促進法還是比較關注,另一方面也說明,大家提的許多合理化建議,常委會必須采納。”郭林茂說,許多中小企業對這次修法寄予很高期望,希望通過這次修法能夠徹底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
對于中小企業高度關注的財稅政策,新修訂的法律讓中小企業有了一定的獲得感。
修訂后的中小企業促進法明確提出中央財政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規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將“重點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同時,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性質和操作運營進行了補充細化,規定“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于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
此外,將部分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法律,如規定“國家實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
落實 及時跟進相關法律的調整
郭林茂解釋說,針對這些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法工委多次研究后采取這樣的思路,一是把黨中央的政策、國務院的具體措施、地方成功的有效做法,在法律中盡量落實。二是很多規定主要從支持、服務、保障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個寬松的環境,盡量放,而不是管,所以關于行政管理的內容相當少。
盡管單獨成立法律責任章節難以支撐,但在監督檢查這一章中,新修訂的中小企業促進法明確提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組織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明確了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等活動的行為以及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罰款、攤派財務等行為的查處作出了明確規定。
“讓中小企業促進的措施能具體地盡量具體,把政策、措施、有效做法能在法律中落實的盡量落實,同時加大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給予處罰。”郭林茂說。
法律修訂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傅瑩在分組審議中認為,中小企業涉及的面比較廣,涉及的領域比較多,難以通過一部法律去改善整個市場環境。這部法律和其他法律存在銜接問題,有一些該修改的法律也需要跟進。比如第十八條涉及到證券法、第三十一條涉及到公司法、破產法,第三十八條涉及到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十條涉及到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三條涉及合同法、民訴法等,這些法律如果不能及時調整,中小企業促進法還是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
也有人提出,中小企業促進法通過后,與此相應的,還要積極地制定修改配套性的全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改變中小企業的法律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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