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一天假要向超市交50元請假費!昨天,該超市促銷員余女士撥打武漢晚報新聞熱線82333333稱,她打算請9天事假,要交450元錢請假費,余女士想問下這一規定合理合法嗎?
余女士是武漢葆春蜂王漿公司員工。4個月前,她被公司派到青山一家超市當促銷員,工資由葆春公司發放,葆春公司委托超市對她進行考勤考核。最近,她老公生了重病,孩子沒人照顧,她向葆春公司請事假9天,獲批。葆春公司還因此事向超市方發出書面文件。
余女士說,9月20日下午,她拿著葆春公司簽發的文件,去找超市賣場主管,申請從9月21日到29日期間請事假9天。該主管說請假可以,但得按50元錢一天標準交請假費。
余女士強調,自己來該超市當促銷員后,就沒有在法定節假日休過假,自己這次請事假,其實只是補休,超市還要扣錢,有點不厚道,“我一個月工資才2000多元錢,一下子要我交450元請假費,我覺得蠻虧。”
該超市一名孫姓女主管接受武漢晚報記者采訪時說,超市明文規定,如果請病假,不收請假費,請事假時,超市會按50元錢一天標準扣除員工工資,“每名員工在入職前,都學習過這一規定。”廠家派駐該超市的促銷員,也得遵守該規定。
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國振律師稱,按我國法律規定,廠家派駐超市的促銷員,是廠家的員工,超市沒有權力扣除其工資,更沒有權力罰款。當然,促銷員也要遵守超市出臺的相關管理制度。但超市發布的規定,需要經過廠家同意,才能對促銷員起約束作用,且這些規定不得違反相關法律。
張國振律師表示,超市規定員工請事假要交請假費,這一規定本身就涉嫌違法,余女士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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