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學原副校長孫蘭雨一審獲刑12年:負責震后援川重建仍斂財143萬
今天上午,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聊城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孫蘭雨受賄、貪污案。認定被告人孫蘭雨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宣判后,孫蘭雨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據了解,孫蘭雨涉嫌貪污、受賄2項罪名,共14筆犯罪事實,涉案總金額4744041.6元。孫蘭雨貪賄斂財集中在其負責援川災后工作并擔任聊城市發改委主任期間,貪污2次,貪污數額76.264萬元,受賄56次,受賄365.836萬元,占其犯罪數額的93.2%。
其中,孫蘭雨涉及援川工作的受賄就有16次,涉及金額143萬余元。
因“高唐網案”被免
1958年5月,孫蘭雨出生在陽谷縣的一個小村子,18歲時在當地的一家無線電元件廠找到第一份工作,1978年10月他進入河北地質學院經濟管理系學習。畢業后,他在北京地質礦產部經濟管理干部學院擔任了兩年教師。
1984年10月,孫蘭雨回到家鄉陽谷,從縣政府辦公室的一名普通公務員做起,秘書、副主任,計委主任、副縣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直到2001年1月,他將人生最燦爛而寶貴的年華獻給了家鄉。
2001年1月,孫蘭雨被調至高唐縣,在縣政府磨礪4年后,于2004年底被任命為高唐縣縣委書記,46歲便主政高唐。
2007年底,有媒體報道稱,高唐縣民政局地名辦主任董偉、高唐縣醫院主治醫師王子峰和高唐縣一中體育教師扈東臣,因為在“百度貼吧高唐吧”發表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一些看法,被予以刑事拘留,原因是涉嫌“侮辱”、“誹謗”時任高唐縣委書記孫蘭雨。
2007年1月31日,高唐縣公安局以“情節輕微,不認為是犯罪”和“發現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為由,分別宣布對董偉、王子峰、扈東臣的案子予以撤銷。
此事被公布后,一時間,孫蘭雨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引起有關部門重視。2008年2月1日,孫蘭雨被免去高唐縣委書記職務。
將手伸向援川企業
反貪辦案人員評價:“2008年出事以前他是追求政治上進步的人,免職對他的影響很大。”2008年2月被免職之后,孫蘭雨在仕途上“山重水復疑無路”,看不到希望。賦閑在家又頭腦活絡的他便轉而將人生目標轉向了“謀財”。他違規出資創辦建筑公司,由侄子在前臺拋頭露面,他在幕后利用職務便利承攬工程。自此,孫蘭雨開始利用其人脈與職權長期游走于政府與企業間,長袖善舞,收益頗豐。
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牽動全國人民的心。災后重建工作刻不容緩,賦閑在家等待安排的孫蘭雨轉任聊城市援川辦副主任、援川前線指揮部總指揮。這在旁人看來,頗有點“戴罪立功”的意味。
工作期間,孫蘭雨也不忘“摟草打兔子”,順手撈一把。他在援川承建項目中發現了“商機”,將貪婪的手一次又一次伸向援川企業。有了之前辦企業的“經驗”,他開始在援川期間通過工程承攬等方式進行權力尋租,中飽私囊。
2010年9月,孫蘭雨被任命為聊城市發改委主任后,利用職務的便利,開始了更加瘋狂的斂財。數額越來越大,從被動接受到主動索取,直至把手主動伸向公款公物。
從職務身份看,孫蘭雨在負責援川災后工作并擔任聊城市發改委主任期間,貪污2次,貪污數額76.264萬元,受賄56次,受賄365.836萬元;從犯罪時間看,2009年之后受賄犯罪56次,占全部受賄犯罪次數96.55%,特別是2011年至2014年,短短3年間,受賄48次,在僅占全部犯罪時間1/4的時間內,實施了82.76%的受賄犯罪及全部的貪污犯罪,年均犯罪數額100余萬元。
據介紹,孫蘭雨不僅沒有做好自我約束,更是將妻子、兒子拉進泥潭,形成了“丈夫辦事,妻子收錢、兒子享受”的斂財方式。特別是十八大之后,中央加大反腐敗力度,堅持“蒼蠅”、“老虎”一起打之際,仍頂風作案,不收手,不收斂。在權力觀極度扭曲后,感情觀也繼而發生問題,兩次利用職務之便采取高價售車的方式,從行賄企業為他人謀得巨額賄賂,甚至收受住房一套送與他人,結果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愈發難以自拔。
對抗組織審查
2015年4月,東窗事發,此時已官至副廳的聊城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的孫蘭雨不得不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8月4日,山東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布對聊城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孫蘭雨的處分通報,其中明確指出孫蘭雨“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轉移涉案財產,對抗組織審查。”
據聊城市紀委廉政時評《對抗組織審查是錯上加錯》稱:“孫蘭雨覺察到組織要對其進行調查后,便大肆轉移、藏匿違紀違法所得,多次向其親戚、朋友等轉移字畫、首飾、黃金等貴重物品和現金,先后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30余次、涉及50余人,向行賄人退回少量贓款贓物,并對行賄人進行威脅,企圖掩蓋其違紀違法事實,給組織審查制造障礙。當然,這些在組織審查面前肯定是枉費心機。最終,孫蘭雨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沒收違紀所得,移送司法處理。”
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一開始孫蘭雨抱有較強的僥幸心理,每每等到證據確實充分,才肯交代自己的問題。為了轉變孫蘭雨的認罪態度,檢察機關派出精兵強將集結于此案,收效顯著。在大量證據面前,在檢察官“不枉不縱”原則的感召下,孫蘭雨的認罪態度逐漸向積極的方向轉變。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蘭雨利用擔任中共高唐縣委副書記、副縣長、縣委書記、聊城市對口支援片口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指揮部總指揮、聊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徐某某、特定關系人張某某(均另案處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98.14016萬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蘭雨利用擔任聊城市發改委主任的職務便利,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76.264萬元。
“站在今天的法庭上,我內心感到無比的痛苦和懊悔。我是農民的兒子,深知農民生活的艱辛和不易,我從最基層的公務員,通過組織的培養和個人的努力,一步步走上領導崗位。這期間,有苦有累有辛酸,也有掌聲和花環。不知從何時起,我放松了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忘記了理想信念的主線,混淆了公私之間的分界線,失去了做人做官的底線,觸碰了黨紀國法的高壓線,利令智昏讓我跌下萬丈深淵!我對不起黨組織的培養和信任,辜負了人民的重托和期盼。”今年3月14日,孫蘭雨在庭審中懺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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