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迎峰度冬期間煤炭市場價格監管的通知》,部署做好煤炭市場價格巡查工作,嚴厲打擊煤炭行業哄抬價格和價格壟斷行為。
過去每逢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等用煤高峰期,我國煤炭市場價格總會迎來不同幅度的上漲行情。這一行情背后,市場需求的季節性驟增起了主導作用。換言之,煤炭價格在迎峰度冬、迎峰度夏時期出現上漲行情,有一定的合理性。
不過,不陌生的是,每到迎峰度冬、迎峰度夏前夕,總有一些機構試圖通過囤積庫存、散布漲價消息等手段推動煤炭價格上漲,靠炒作市場實現獲利。去年以來,在去產能過程中出現煤炭價格過快上漲,就有游資炒作的因素。
這種由于炒作而引發的煤炭價格非理性上漲,讓下游用戶承受不必要的高成本,對整個煤炭產業鏈條上下游的發展十分不利。一方面,煤炭價格在短期內的快速上漲,不僅會擾亂下游用戶的生產經營安排,甚至可能釋放錯誤信號,引發恐慌情緒,導致下游用戶集中補庫存,進而加劇市場供需和運力緊張格局,導致局部地區個別時段的供應偏緊問題被放大;另一方面,一些小煤礦看到煤炭價格驟增,可能會動搖去產能的決心,甚至想方設法恢復生產、死灰復燃,這不利于去產能工作的持續推進,也不利于調動企業加快轉型升級的積極性。
從另一個角度看,國家發展改革委強化對煤炭市場價格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穩定也是職責所在。多年來,我國持續推動煤炭市場化改革,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的機制已經基本確立。不過,價格放開并不意味著政府就可以做“甩手掌柜”,就可以把所有問題推給市場。價格主管部門仍然有責任、有義務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價格違法行為予以查處。當前,煤炭在我國一次能源消費中的占比仍然很大,屬于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有關部門不能對其價格波動掉以輕心,更不能放任不管。
因此,此次國家發展改革委明確將嚴厲打擊煤炭行業哄抬價格和價格壟斷行為,對于確保煤炭市場價格保持基本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更長遠的角度看,還應探索構建并完善科學合理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并實現價格監管執法常態化,避免煤炭價格大起大落。
一是要進一步優化重點用戶企業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去年12月全國煤炭交易會期間,煤炭上下游企業建立了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和“基礎價+浮動價”的市場定價機制,在保證重點用戶市場供應、穩定價格預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各方面仍應該繼續完善這一定價機制,并共同維護這一重要成果。二是要把推動中長期合同履行作為穩定市場、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來抓,注重提高中長期合同的比重并嚴格履約。三是要約束煤炭生產流通企業、煤炭行業協會、煤炭價格指數編制企業以及其他煤炭交易服務提供單位的行為,對于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和查處。四是要對于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銷售煤炭的違法行為,予以依法嚴肅查處。
此外,還要加快優質產能的釋放,構建科學合理的煤炭庫存制度;規范煤炭市場價格指數產品,使“晴雨表”更加真實反映市場變化;推動直購直銷,減少煤炭資源在流通環節的滯留數量和滯留時間,有效減少中間商利用漲價預期囤積煤炭、推高煤價。(林火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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