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于佳欣、李亞紅)電子商務法草案31日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其中,對于電商平臺內出現侵權假冒情況,草案強化了電商平臺應承擔的責任。
草案二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比之下,原草案規定,電商平臺“明知”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等必要措施。
業內人士指出,從“明知”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表述變化,對電商平臺經營者治理假貨提出了更明確、更嚴格的要求。通過強化電商平臺對侵權假冒行為的責任,體現了立法對知識產權的進一步保護。
同時,根據草案二審稿,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擴大的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草案二審稿的修改條款進一步體現了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義務的規范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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