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辛某海的說法,這一次逮住騙子劉某躍,是得到了范某紅的配合的。劉某躍、范某紅向警方供述了詐騙辛某海的事實。
2016年1月13日,劉某躍、范某紅均因涉嫌詐騙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瓊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瓊山分局取保候審。2016年4月15日,兩人被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2016年6月12日,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檢察院向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劉某躍、范某紅無視國家法律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中劉某躍騙取他人財物2萬元,范某紅騙取他人財物5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范某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處罰。
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判決劉某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范某紅犯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記者余加亮 周琪 通訊員王月月 劉瓅
(海口網11月3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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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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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數額較大”。因此,本案劉某躍、范某紅構成詐騙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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