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9日電據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7年11月9日,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李緒義搶劫案,對被告人李緒義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沒收作案工具折疊刀一把。
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截圖
判決認定,2016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緒義駕駛運鈔車,與押運員宋某某、劉某某,攜款員席某某、白某某到中國農業銀行營口分行調款人民幣3500萬元,其間,李緒義伺機從該行工作人員處索取了塑料膠帶。在解款返回中國農業銀行大石橋支行的途中,李緒義以堵車為由,改變規定的押運路線,駕車至僻靜處停車,用事先準備的槍狀物體威逼宋某某等人。宋某某等人見其“持槍”未反抗,李緒義將宋某某、劉某某攜帶的霰彈槍奪去,自己或威逼車內人員相互用膠帶捆綁雙手。后,李緒義駕車至大石橋市豐華頤和村小區地下停車場,劫取人民幣600萬元后逃離現場。
李緒義劫款后,將其中500萬元分別藏匿,交給其弟李某某60萬元償還債務,李某某償還債務32萬元,得知李緒義作案后,于當日下午將剩余28萬元上交公安機關,李緒義自行償還多筆債務共計10.9萬元。當晚,偵查人員對李緒義住宅進行搜查,將藏匿家中的李緒義抓獲,同時查獲現金28.92萬元。收到還款的債權人得知李緒義系用搶劫所得還款,分別交還公安機關,李緒義母親主動補繳1 800元,贓款全部追回。
判決認為,公安人員在李緒義妻子配合下對其住宅進行搜查,躲藏家中的李緒義發覺后立即藏入臥室床下,后被公安人員發現并抓獲,其當時并無自動投案的意愿和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李緒義作案時使用的槍狀物體,因未能查扣實物進行檢驗鑒定,不能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支,但李緒義使用該槍狀物體作案,使押運人員認為系“槍支”,因而產生極大的心理恐懼,是其得以順利完成搶劫作案的重要因素。李緒義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運鈔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視為搶劫銀行,且在案發前已經決意實施搶劫作案,系有預謀、有準備的犯罪行為。李緒義雖有巨額家庭債務,但不能以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搶劫犯罪行為,來達到緩解債務壓力的目的。其搶劫數額巨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李緒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運鈔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李緒義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李緒義在搶劫過程中未使用嚴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傷害后果,犯罪所得在短時間內被全額追回,其近親屬有配合公安機關偵辦案件的行為,本人被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且平時表現良好,案發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判決已酌情對其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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