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冰球訓練受傷
監護人冰場均擔責
北京一冰場學員王曉(化名)在訓練過程中,被同場訓練的男學員楊小陽(化名)擊傷頭部,因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于是起訴楊小陽及其監護人和溜冰場要求賠償。海淀法院近日審結此案,判決楊小陽及其監護人與溜冰場各承擔50%的責任,各賠償王曉3000余元。
法院查明,王曉因訓練時出汗較多,按該冰場教練的安排,在冰場內側邊摘下球員護具休息。楊小陽在訓練后自行收球。在運球過程中,楊小陽將球傳出,王曉的教練將球攔截后,楊小陽再次以射門姿勢將球擊出,該球擊中王曉左側額部。事發后,楊小陽的家長與冰場隨即陪同王曉就醫。經醫院診斷,王曉為左額骨線樣骨折。經核實,王曉總計損失為7000余元。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楊小陽在運球過程中,以射門方式將球擊出,并擊傷王曉頭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曉的損害結果與楊小陽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楊小陽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冰場作為冰球運動的教育機構,既未按照“溜冰須知”規定,確保學員王曉在訓練期間佩戴安全護具;亦未執行“冰球培訓課程”中,關于在未授課時間內學員不得使用球桿及冰球的規定,對王曉的損害結果也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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