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撞倒“ofo”騎行者致人死亡逃逸
“摩拜”騎行者被判緩刑律師表示騎行人造成重大事故可認定為交通肇事
今年4月,荊永學(化名)在朝陽區京密路附近騎行一輛“摩拜”共享單車時,違反交通法規,導致“摩拜”單車與王萍(化名)騎行的“ofo”單車相接觸,王萍連人帶車倒地,并被一輛駛來的金龍客車碾壓,王萍當場死亡。荊永學并未在現場等待交警處理,反而騎著“摩拜”逃逸。荊永學落網后,被以交通肇事罪起訴。近日,朝陽法院一審判處荊永學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凱表示,并非只有機動車駕駛人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自行車騎行人違反交通法規造成重大事故,同樣會觸犯交通肇事罪。
共享單車騎行人被控交通肇事罪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被告人荊永學今年27歲,公訴機關指控,荊永學于今年4月26日7時40分許,在朝陽區京密路進京方向大山橋公交站牌處,駕駛“摩拜”共享單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車輪右側與被害人王萍駕駛的 “ofo”共享單車前輪左側接觸,致使被害人王萍連人帶車倒地,此時恰有一輛金龍客車在機動車道內同方向行駛,該車右前輪從王萍頭部軋過,造成王萍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荊永學駕車逃逸。
經交警認定,荊永學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人荊永學于今年5月2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指控荊永學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荊永學當庭對指控事實和罪名未提出異議。后荊永學賠償了王萍父母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5萬余元,受害人父母對荊永學表示諒解。
一審獲刑3年緩刑3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荊永學安全意識淡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發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荊永學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故法院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荊永學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騎行者與行人均可能觸犯交通肇事罪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康凱律師告訴北青報記者,在普通人的印象中,似乎只有駕駛汽車等機動車的人員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但這實際上是一個誤區。按照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都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該罪名的主體并沒有限定為駕駛機動車者。康律師認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指一切的交通參與者。
康律師表示,如果自行車騎行人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一旦騎行人違反交規,造成重大事故,恐怕沒有更合適的罪名來懲治。除了自行車之類的非機動車駕駛者以外,行人也有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比如亂穿馬路、闖紅燈或者在高速上行走,導致其他機動車避讓不及引發車禍,行人便有可能被控交通肇事罪。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全國已經有多起行人被控交通肇事罪的案例,成都近日便判決了一起此類案件,一名行人行走至成都錦江區一路段時,跨越道路中心隔離欄桿,橫過機動車道,一名摩托車駕駛者避讓不及,與行人發生碰撞,摩托車駕駛者墜地受傷,后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經認定,行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摩托車駕駛者負次要責任。公訴機關以交通肇事罪起訴這名行人。最終法院認為行人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行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故最終判決這名行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記者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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