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陳菲)“除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這一新規出自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修訂印發的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若干規定。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涉案財物種類繁雜、數額巨大、涉及面廣,處置難度在加大,也面臨一些新問題。如何規范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確保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既保持打擊犯罪的“力度”,又注重文明執法的“溫度”,最高檢、公安部在新規定中作出了明確要求。
新規要求,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并注意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新規明確,對依照有關規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應當只對與案件有關的部分進行查封。對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動產或者車輛、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與涉案金額相當的其他財物。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的,可以予以整體查封。凍結涉案賬戶的款項數額,應當與涉案金額相當。
規定還提出,對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經營性涉案財物,在保證偵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偵查辦案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規定采用了人性化執法方式,盡可能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較小的偵查措施,減少不必要的成本損失。”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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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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