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草案22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今年6月,草案經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后,11月7日在中國人大網首次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這次二審稿中關于調查人員采取留置措施后,通知單位、家屬等規定進一步完善,修改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將之前的通知“單位或家屬”修改為“單位和家屬”。同時將原來的“除有礙調查情形的”到底是什么情形,予以明確。(記者朱基釵、楊維漢據新華社“新華視點”微博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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