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臨高的一個漁民。2016年10月21日4時許,林某駕駛漁船從文昌市清瀾港出海進行拖網捕撈作業。期間,林某將船艙發電機的電線與漁網連接,即用電拖網的方法捕撈水產品。當天上午8時許,文昌市漁政執法人員在清瀾港附近海域登臨檢查林某駕駛的漁船,發現該漁船上兩條電線的一頭連接著機艙內導電線的線頭,兩個連接口分別放置在兩個水桶中,現場起網發現漁網用纜繩綁著兩條電線。文昌市漁政執法人員當場扣押了漁船、漁網及約40公斤漁獲物等。
經鑒定,林某捕撈過程中使用的漁具為單船桁桿拖網,拖網網目為20mm,小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所規定的25mm。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林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底托網禁漁區域使用禁用的網目小于25mm的漁網、采用禁用的電魚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鑒于林某自首等情節,該院判決林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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