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呼和浩特市中院公開宣判“興麟系”合同詐騙案 。 石愷 攝
截至案發,興麟公司一分公司收取但未退還購房者的款項數額共計人民幣7496.75萬元,恒泰公司收取但未退還購房者的款項數額共計人民幣3822.56萬元。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興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實真相,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合同相對人錢款,在案發前分別造成各被害人損失共計人民幣7496.75萬元和人民幣3822.5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被告人陳某某等5人分別作為興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的總經理、業務副總及外務副總,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的運營起組織、領導、決策作用,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武某某、郝某某2人作為興麟公司的業務經理,被告人張某某等15人分別作為興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的業務主管,積極參與犯罪,系單位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單位興麟公司一分公司罰金人民幣700萬元,判處被告單位恒泰公司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到15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到60萬元不等;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等3人免予刑事處罰;并判決繼續追繳被告單位興麟公司一分公司、恒泰公司及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返還被害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巴某某、甘某某不服,當庭提出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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