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實施辦法(試行)》出臺
明年起中小學安全省級專項督導
為了更好地撐起少年兒童安全“保護傘”,省政府教育督導室近日印發《海南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緊盯關鍵點,以督導促落實。該《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省級專項督導每年一次,隨機抽取市縣進行督導檢查。專項督導結果將作為評價市縣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布;對督導結果“不達標”等次的市縣通報批評;對學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現嚴重問題的市縣約談或問責。
按照《辦法》,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由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負責對市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和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市縣教育督導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除了省級專項督導外,市縣教育督導機構要依據本《辦法》,制定自查方案,加強專項督導,強化日常檢查,每年在省級專項督導之前,市縣的專項督導不得少于一次。
《辦法》明確了督導的內容,包括組織管理、制度建設、預警防范、教育演練、重點治理、事故處理等。其中,在預警防范上,將對相關職能部門建立隱患排查與整治的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及時發布安全預警公告情況;制定學校安全風險清單,開展學校安全檢查與動態監測,及時分析和評估安全風險,提出預警信息情況;學校建立健全及落實安全教育、日常管理、體育運動、校外運動、預防溺水、公共安全事件、校車安全、校舍安全、食品安全、衛生防疫、臺風、洪水、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預防情況進行督導。
針對我省的實際情況,《辦法》明確了對重點治理內容的督導,包括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溺水、交通事故、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以及學校實驗室危化品管理不規范等重點問題預防與應對,及時做好專項報告和統計分析,指導學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及時打擊涉及學校、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建設平安校園;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健全未成年學生權利保護制度,防范、調查、處理侵害未成年學生身心健康事件,開展心理、行為咨詢和矯治活動等。
《辦法》要求,被督導市縣在接到督導意見后,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議積極整改,并在2個月內向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整改情況。需要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則要在1個月內向省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整改情況。《辦法》還強調了督導結果運用。除了通報批評、約談、問責外,對學校安全工作中出現的特大、重大學校安全責任事故,嚴重違法、違紀、違規問題,將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對違紀問題線索,交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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