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日從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游客在西雙版納旅游時被調皮野象攻擊致傷,引發糾紛。該州景洪市人民法院旅游巡回法庭參與調解,并促成糾紛雙方達成和解。
2017年11月15日,四川游客尹某某結束了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游覽后,在離開景區至國道213號線3號象道附近(野象谷景區南門約300米處)時,被正穿過國道的野象攻擊致傷,導致十六處肋骨骨折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
事件發生后,尹某某立即被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工作人員送往西雙版納州人民醫院救治,野象谷景區為其墊付了所有醫療費用,并安排四名護理人員輪流護理。隨后,尹某某及其家屬向景洪市旅游發展委員會(下稱市旅發委)提出投訴,要求相關責任人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8萬元。
市旅發委接到投訴后,召集西雙版納州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站、昆明亮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有限公司、云南西雙版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旅游管理所等單位相關人員商討處理事宜。為了便捷、高效處理旅游糾紛,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景洪市人民法院勐罕旅游巡回法庭參與調解。
經協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一是一次性向尹某某賠償或補償因野象致傷所產生或可能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輔助器具費、后續治療費及陪護人員的生活費、交通費等一切費用共計17.4萬元。扣除墊付費用外,再向尹某某一次性支付所有經濟損失共計8.5萬元。該費用由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有限公司支付或墊付現金4萬元;剩余4.5萬元,由昆明亮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前支付至尹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二是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尹某某須于2018年1月6日前辦理出院手續,西雙版納野象谷景區有限公司負有協助義務,同時結清尹某某在西雙版納州人民醫院所產生的一切醫療費用。
景洪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司法確認民事裁定書,雙方當事人對協議的結果均表示滿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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