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吉島乘船游玩時受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消費者起訴至法院后獲賠18萬元。2018年春節假期臨近,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境外游需注意安全風險。
崔先生與家人隨團前往泰國普吉島游玩。乘船過程中,船體劇烈顛簸,崔先生腰部受傷。回國后確診為腰部骨折,并進行了手術。出院后,崔先生將旅行社起訴至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索賠20余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崔先生對腰部傷情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機構認定其已構成十級傷殘,但此次骨折同其患有強直性脊柱炎也存在一定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合同糾紛,崔先生的疾病并非骨折的直接誘因,也不是履行合同中的不當行為,旅行社的賠償責任不能因此減輕。簽訂合同時,旅行社未明確告知崔先生哪些疾病不適合參加哪些項目,也未要求其提供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根據法律規定,旅游經營者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或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崔先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18萬余元。
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李笑表示,預訂出境游時,游客應認真閱讀合同及約定的游覽項目,結合自身情況進行選擇。乘坐快艇等具有一定風險性項目時,應提前了解并嚴格遵守安全要求。如遇意外傷害,應留存旅行合同、境外游門票船票、意外發生前后的錄像資料、同行旅客的聯系方式、向我國使領館求助的記錄以及在當地醫院就診的病歷等,便于維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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