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23日消息(記者李珊珊)日前,海南印發了《海南省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既是貫徹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具體細則,也是嚴肅信訪工作紀律、加強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重大舉措,對壓實信訪工作責任、推動信訪工作水平全面提升產生積極作用。
海南省《實施細則》在體例上基本與中央《實施辦法》保持一致,針對一些比較原則化的內容,根據實際需要作了具體明確的細化,使之更利于操作。《實施細則》共5章23條。明確了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指導思想。將信訪工作責任劃分為各級黨委政府責任、各級黨政機關責任、各級黨政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責任、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責任等,并對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另外,對信訪工作督查的主體、內容、頻率和考核評價、考評結果運用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明確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明確了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10種具體情形,責任追究的問責主體、問責方式,以及被問責人的申訴權利等。明確了施行日期,要求各市縣和省直部門參考制定相應規定。《實施細則》全面貫徹中央《實施辦法》精神,凡中央明確條款,都予以重申或細化。同時立足海南實際,對責任內容、機制措施、程序方式等進行充實完善和具體細化。
同時,對信訪工作中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予以明確。《實施細則》對黨政機關、領導、職能部門、信訪部門、工作人員等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分別作出明確具體規定,解決了工作實踐中對責任內容理解不一、難以界定和把握不準的問題。對督查考核的機制措施予以明確,以及對責任追究的問責情形、問責主體和問責方式予以明確。
《實施細則》結合《信訪條例》等規定,細化補充為10種情形。《實施細則》規定,責任追究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作出,也就是說,問責主體是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責任追究方式方面,《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海南省信訪局副局長王英誠介紹稱,《實施細則》主要有4個亮點,對《實施細則》的適用范圍予以明確,責任拓展到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等,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也適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也要參照執行,適用范圍非常廣。只要行使公權力,就要承擔相應信訪工作責任。
王英誠表示,下一步,省信訪局將圍繞中央和省委有關決策部署,以推動落實中央《實施辦法》和海南《實施細則》為契機,持續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完善評價制度,強化督查問責,著力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以責任落實推動信訪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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