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師”家教強奸案二審維持原判
判處鄒明武有期徒刑12年半并禁業五年
家長花16萬元請來的“名師”家教鄒明武,卻在輔導過程中多次強奸、猥褻未成年女學生。去年12月,海淀法院一審判處鄒明武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判決禁止他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工作五年。該案是北京法院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從業禁止”的案件。宣判后,鄒明武當庭表示上訴。昨天,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北京市一中院終審駁回鄒明武上訴,維持原判。
“名師”多次強奸未成年女學生
今年40歲的鄒明武在北京某中學任教時曾被評為“一級教師”以及“海淀區骨干教師”。
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間,鄒明武任某中學數學老師,小娜(化名)為該校高中學生。2016年9月,鄒明武從該校辭職,到另一所中學任臨時代課老師。從2015年10月到案發前,鄒明武受雇為小娜的家教老師。
法院查明,2016年3月至案發期間,鄒明武利用給小娜輔導功課之機,多次強制猥褻小娜,并多次強行與小娜發生性關系。
小娜的父親稱,2015年10月開始他給女兒找了鄒明武做家教,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每周上一次課,每次兩小時共1200元,后來鄒明武提出漲價,兩小時1800元。截至案發前,他共支付鄒明武補課費人民幣16萬余元。剛開始補課沒多久,女兒反映說鄒明武對她動手動腳,不想讓鄒明武補課了。2016年11月,女兒又跟他說鄒明武對她動手動腳,女兒還讓他在家里裝一個監控。
小娜曾經跟父母多次提出不想讓鄒明武繼續給其補課,但小娜的父母覺得是小娜成績提高了就不想學習,所以沒有同意。小娜稱,鄒明武威脅恐嚇她,不許她跟別人說,她礙于面子覺得難以啟齒,只能繼續隱忍,不敢跟父母說出真相。
后來,小娜的父親在家里安裝了監控,通過監控,他們終于發現了女兒遭侵害的事實,并報警。
學生小雯(化名)在證言中稱,她從新聞上看到鄒明武強奸女學生的報道,自己也到公安機關報了案。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間,她當時讀初三,鄒明武是初中部數學教師。中午午休時,鄒明武在辦公室給她補習數學,其間,鄒明武經常對她進行猥褻。
一審獲刑12年半 禁業五年
在法院認定鄒明武犯罪事實的證據中,除了鄒明武的供述、相關人員的證人證言、醫院的醫學診斷書,還有監控錄像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監控錄像顯示,鄒明武在小娜家中有侵害小娜的行為。其間,小娜始終有躲閃、收手等動作。經鑒定,該視頻畫面未發現存在人為刪除、調整或改動的痕跡。
海淀法院認為,鄒明武違背婦女意志,多次強行與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鄒明武以脅迫方式多次強制猥褻未成年女性,已構成強制猥褻罪,應與強奸罪并罰。鄒明武作為具有從業資格的職業教師,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的任課及家教老師,在教學過程中,卻嚴重違背教師職業道德,多次強奸、強制猥褻未成年女性學生,依法應從嚴懲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結合鄒明武犯罪行為持續的時間、次數、對象、手段及主觀態度等情況,為預防再犯的發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環境,依法對鄒明武宣告從業禁止。
海淀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鄒明武有期徒刑9年;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鄒明武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禁止被告人鄒明武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工作。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宣判后,鄒明武認為法院量刑過重,上訴到北京市一中院。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一審時法庭當庭舉證質證,足以證明鄒明武的犯罪事實,且一審法院在對鄒明武量刑時已考慮鄒明武在2016年4月實施強奸行為時,因其自身原因未得逞等情節,在量刑時對其酌予從輕處罰,量刑適當。法院對鄒明武的上訴理由不采納。
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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