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規范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使用
預付卡業務終止 商家應至少提前30天告知
不打招呼“玩失蹤”不可以
南國都市報此前報道版面
近年來,隨著消費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消費方式的轉變,使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商家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消費投訴糾紛時有發生,比如部分發卡企業變更后不繼續提供服務;發卡企業未按相關管理辦法、章程規定及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預付卡使用期限存在爭議等。南國都市報今年3·15前夕曾就此做過報道。日前,省商務廳出臺《關于規范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使用的通告》(下稱“《通告》”),對發放預付卡的企業進行了嚴格規范。《通告》要求,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應辦理備案,改變或單用途卡業務終止時,應在提前至少30日以進行公示等形式告知消費者,不得突然“玩失蹤”,損害消費者權益。
《通告》明確
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發行單用途卡應符合《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限額制度要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要與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發卡企業應制定、公示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相關協議,明確權利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發卡企業類型改變或單用途卡業務終止時,發卡企業應在變化之日前至少30日進行公示,并以電話、短(微)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告知消費者。
發卡企業發生變更時,由變更后的企業繼續向持卡人提供服務,不得增設新的條件。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根據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
發卡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單用途卡發卡業務的、未按規定公示、制定單用途卡使用章程的、未按限額要求、資金管理規定以及終止服務沒有告知或不為消費者辦理退卡、退款等服務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按照《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罰款等處罰。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本公告適用范圍包括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健身、旅游、教育等行業不在本公告適用范圍內。
提醒
省商務廳相關負責人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辦理單用途商業預付憑證(卡)時,應仔細閱讀售卡企業單用途卡章程、權利義務,并簽訂相關協議。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等要求,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能,運用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商務部門也將受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的備案、資金存管、實名登記、非現金購買、限額發行等方面舉報投訴,幫助消費者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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