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十一部門聯合發布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單位實施“一票否決”
省教育廳等十一部門今天聯合印發了《海南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明確具體負責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內設機構,作為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并于5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
《實施方案》要求,各中小學要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引導家長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為習慣培養,從源頭上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發生。
各中小學還應加快推動在校園主要區域及校門口等關鍵部位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實現所有學校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有條件的安裝周界報警裝置和一鍵報警等系統,并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監控和報警平臺,做到公共區域無死角,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
《實施方案》明確,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并監督實施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對于反復發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
對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學校進行教育。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聯絡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依據學籍管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依據學籍管理規定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
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我省將把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文明校園創建標準,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學校校長和相關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
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對在學生欺凌事件中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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