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東寨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白鷺翩翩飛舞。陳松 攝
地方法規要長出“牙齒”才能落到實處
如何讓這部濕地保護條例真正落實到保護濕地的實踐中?張治國表示,地方性法規只有長出“牙齒”,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懲,才能彰顯其權威,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記者發現,這部《條例》中的“牙齒”還真不少。《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除經依法批準的國家和本省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重點區域的生態修復項目建設外,禁止征收、占用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市縣級重要濕地。臨時占用濕地期限不超過2年;臨時占用期滿后,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所占用的濕地進行生態修復。
《條例》提出,要建立濕地修復公示制度。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濕地修復方案、修復成效,接受公眾監督。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時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
《條例》還對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擅自占用濕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占用濕地處以每平方米1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在濕地從事開(圍)墾、挖砂、取土、采礦、燒荒等活動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張治國表示,《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中關于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建立濕地修復公示制度接受公眾監督、明確法律責任依法追責等規定,是這部地方性法規有“牙齒”的具體體現,能夠保證其得到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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