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法官明辨是非的依據,記者日前從花都法院獲悉,兩個案件的當事人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為達目的提供虛假證據、進行虛假陳述,對法官認定案件事實造成嚴重阻礙,被分別罰款5萬元和6萬元。
案1:
偽造員工辭職條
被司法鑒定戳穿
被告陳某在原告某音響公司工作,任銷售職位。因提成工資、保證金、經濟賠償金等糾紛,陳某向花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原告某音響公司因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開庭質證階段,用人單位提出是勞動者自行辭職,所以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并提交了辭職條為證,被告對辭職條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并申請司法鑒定。
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該辭職條進行文書及痕跡鑒定。鑒定結論為該辭職條是他人利用某一份陳某按了指紋的真實文件,運用計算機復制、合成技術,再摹仿陳某簽名筆跡和阿拉伯數字拼接、篡改變造制作而成,陳某簽名及阿拉伯數字與陳某本人的筆跡樣本不是同一個人筆跡。
因原告提供偽造的辭職條作為證據,妨礙了案件的審理,擾亂了民事訴訟秩序,法院對原告音響公司作出罰款50000元的懲罰決定。
案2:
否認網站為公司所有
法官打開網頁才低頭
在另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被告林某為證明相關事由,提出了案外人張某、徐某系原告廣州某科技公司員工,并提交了兩人的照片為證,這兩人也出現在廣州某科技公司網站上13人的企業銷售團隊照片中。
然而,對刊登這兩張照片的網站,廣州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鄧某堅決否認系其公司網站,在法院多次告知誠信訴訟的法律責任后,該科技公司依舊拒絕承認網站系其公司網站,在法官當庭用手機打開該網頁時,鄧某才承認系其公司網站,但否認該公司網站上記載的客服熱線、服務手機為公司所有。此外,即使承認網站為本公司所有,鄧某仍堅持否認該兩人就是徐某、張某。
法院依法調取徐某、張某的身份信息資料,證明照片中的兩人就是徐某、張某。廣州某科技公司提交的工資簽收表、員工花名冊僅有1名銷售人員張某某,沒有其公司網站記載的徐某,與其網站上的企業銷售團隊嚴重不符,法院據此認定原告作出了虛假陳述。
據悉,該案審理中,廣州市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簽署了保證書,保證向法庭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廣州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鄧某故意虛假陳述,提交虛假證據,其行為已擾亂了民事訴訟秩序,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對鄧某、廣州某科技公司分別作出罰款10000元、50000元的處罰決定。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駁回了鄧某和廣州某科技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原罰款決定。鄧某和廣州某科技公司皆已交齊罰款。(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寧宇、梁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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