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物價局提醒告誡經營者
國慶期間不得哄抬價格串通漲價
9月25日下午,省物價局在海口召開國慶假日經營者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會。會議要求,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依法實行明碼標價,不得趁節日之機哄抬價格串通漲價、操縱價格。
省物價局要求,經營者在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依法實行明碼標價,如實填寫標價簽或價目表(簿),并且嚴格做到一貨一簽,貨簽對位。不得存在“低標高結”等行為,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禁止虛假標價、虛構原價、虛假折扣、模糊贈售、隱瞞價格附加條件、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欺詐行為。要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原則,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定價。不得趁節日之機,通過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惜售囤積等手段哄抬價格,不得串通漲價,以及利用壟斷貨源、強制代理、商定同盟等手段操縱價格。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商品或服務,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價格標準執行。
會議強調,各有關經營者應立即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規范價格行為。對經提醒告誡后仍不整改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價格法》《反壟斷法》以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依法從重處罰。
省物價局提示,存在以下行為,將依法從重處罰:
(一)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不標明價格的、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等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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