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劃分需要綜合考慮
對話動機
近日,“13歲小學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責任”一事在網絡上引發關注。隨后,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通報稱,經核實,法院并未受理此案的刑事訴訟,其民事部分已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終審判決,部分媒體報道內容不實。
盡管上述事件已經告一段落,但是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討論卻還在繼續。對此,記者與業內專家展開對話。
對話人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 曲新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洪道德
北京律師 張起淮
《法制日報》記者 杜曉
《法制日報》實習生 史欣偉
我國對刑責年齡劃分與國際一致
記者: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未滿14周歲是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時期,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出于什么樣的考慮?
曲新久:將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規定為14周歲是考慮到全國未成年人的生長發育年齡和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例如處于亞熱帶氣候的珠三角地區,不僅氣候濕潤宜人,經濟發展水平也很高,就那個地區未成年人生長發育情況來看,無論生理還是心理發育都會早于一些北方地區。北方地區就其氣候來說,一般不會促進兒童提早生長發育。而刑法的規定有其充分考慮,在參考國外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規則同時,再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和發展水平,綜合考慮后認為,14歲以后的兒童才有足夠辨別能力,才能承擔刑事責任。
洪道德:我國當初在制定刑法時經過各個學科、各個方面的調研,最后認定不滿14周歲的人不具備刑事辨別能力或者說沒有自控能力,不承擔刑事責任,這并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人或者案件。即使以后刑法所規定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降低了,對于過去發生過的案件也是不適用的,畢竟“法不溯及既往”。
張起淮: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參見刑法第十七條,具體為: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隨著年齡日漸增長,青少年在成長過程中,會經歷從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能力,到能部分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能力,再到完全能夠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能力這幾個階段。我國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從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實際情況出發,結合少年兒童成長發育的實際情況和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客觀需要,將刑事責任年齡的階段進行了劃分。
2004年,第17屆國際刑法大會在北京召開。會議最終形成了《國內法與國際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決議》。“決議”明確,適用特殊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不得低于14周歲,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能適用教育措施。可見,我國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與國際上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總體規定和趨勢是一致的。
怎樣應對犯罪低齡化問題
記者:在一些未成年人做出犯罪行為之后,其監護人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洪道德:監護人只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我國刑法也同時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如果造成了非常嚴重后果,可以對其進行管制教育、收容教育。
張起淮: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記者:縱觀近年來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某些時候呈現出低齡化趨勢,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曲新久: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呈現低齡化趨勢,一方面是因為經濟迅速發展,新事物不斷涌現,網絡科技觸手可及,讓未成年人在擴大視野的同時,也提早接觸了一些不好的東西。就拿網絡游戲來說,雖然能起到一些益智功能,但有些游戲充斥著暴力、血腥等不健康內容,對心智發育不夠成熟的未成年人來說,可能會進行模仿。另一方面,不同未成年人群體具體情況不同,例如留守兒童,要考慮到教育監護的問題。
洪道德:之所以出現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問題,一方面是社會發展比較快,尤其是獲取資訊、知識等手段越來越呈現出多樣化態勢。各種各樣的未成年人教學活動也愈發普及。因此,總體上講,未成年人對客觀事物的認知水平一直在提高,認知年齡越來越小。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一般家庭的經濟條件都越來越好,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兒童身體發育提前。
張起淮:隨著經濟發展、物質生活水平提高和信息技術進步,未成年人在生理發育方面成熟的時間日益提前,思想和觀念也越來越復雜,催生了犯罪低齡化問題。因此,需要更加關注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進一步加強教育、引導和管理,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重視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
記者:面對犯罪低齡化問題,法律層面應該如何應對?
洪道德:從目前的情況綜合來看,未成年人在十四歲是否具有刑事辨別能力與刑事自控能力、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能力門檻,是一件值得討論的事情。如果各方面資料都顯示無論是心理年齡還是身體年齡,十四歲都完全具備了刑事責任能力,那么未來修改這一年齡時,具體要降低多少則需要社會各界共同研究,需要立法者廣泛征求意見。
平時也需要做一些工作,包括加強學校、社會、家庭聯動教育,從小培養孩子的法治觀念和是非觀念非常重要。不僅要求成年人時刻銘記法律,還需要從孩提時代培養法治觀念,從小就樹立良好的法治意識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好更順利地成長。
家長應該對孩子充分發揮監護作用。在一些未成年人惡性案件發生過程中,為什么沒有人發現?現在有些家庭房子越住越大,孩子越來越獨立,家長卻非常明顯地處于缺席狀態,在一些案件中未成年人擁有極大的可以掌控的封閉空間。
張起淮:面對犯罪低齡化問題,可以在進行充分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完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應堅持以法律為準繩,切不可逾越法律規定,嚴守“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原則。
民事賠償如何體現公平公正
記者:由于未滿14周歲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那么從民事賠償的角度來看,應該如何體現公平公正?
張起淮:賠償數額受到多個因素的影響,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都規定了在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賠償義務人應賠償的項目和標準。
例如,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因此,需要考慮受害人年齡、受案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案件具體情況等因素,依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來衡量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是否公平公正。
記者:隨著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出現,也有人質疑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對此應該如何看待?
洪道德: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現象,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降低,二是監護人的監護責任是否需要加大。
張起淮:應當說,隨著社會發展,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具體到一些個案是否就表明未成年人保護法亟待完善,還需要進一步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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