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頒布旅游客運管理新規
搶奪方向盤干擾駕駛員將被追責
《海南經濟特區道路旅游客運管理若干規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1日修訂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對旅游車調派、乘車安全均作出詳細的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進行游覽、度假、休閑、商務、通勤等活動的旅客為目的,由經營者提供旅游客運車輛和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支付費用的道路包車客運方式,包括包車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規定》指出,申請在本經濟特區從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兩年內不得申請道路旅游客運經營。
《規定》指出,導游和旅客乘坐道路旅游客運車輛應當遵守乘車安全規則,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擅自操作或者破壞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搶奪車輛方向盤等干擾駕駛員正常工作影響行車安全;毆打駕駛員等侵害駕駛員人身安全。
同時,導游和旅客有前款規定行為的,任何人有權勸阻和制止。造成危及行車安全緊急情況的,駕駛員應當停車處理;駕駛員、導游和旅客可以對違法行為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向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報告。導游和旅客違反規定的,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定》指出,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客運合同,明確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等運行計劃、服務標準、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提供運輸服務時,不得擅自搭載無關的人員;欺騙、脅迫旅客消費;向旅客索要小費,收取旅游景區、飯店、購物場所、娛樂場所等經營者給予的財物等。
此外,道路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為其客運車輛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視頻監控裝置,并接入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及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對駕駛員和車輛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及時向駕駛員發送提示信息,監督、糾正營運車輛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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