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12月19日消息(記者鐘圓圓)日前,海南省教育廳印發《海南省教育行業創新創業人才確認暫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申請教育行業創新創業人才的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申請人本人和所領辦創辦的教育機構不得被列為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
據悉,符合4項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教育行業創新創業人才確認,即按申請受理之日計算不超過55周歲;申請創新人才者要擁有能夠促進自主創新、技術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以技術入股在本省設立的教育機構,入股估值不低于150萬元、占股不低于注冊資本10%;申請創業人才者要在本省領辦、創辦教育機構(在本省登記),并為主要創辦人,且個人實繳不少于150萬元(不含技術入股),領辦機構指申請人作為法定代表人聯合其他出資人合資創辦教育機構,創辦機構指申請人個人獨資創辦教育機構;申請人申請時,申請人本人和所領辦創辦的教育機構不得被列為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所領辦創辦的為營利性法人機構的,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企業狀態”應為“存續”,且不得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或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所領辦創辦的為非營利性法人機構的,不得在全國社會組織查詢系統中的“登記狀態”為“注銷”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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