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口一起重大涉黑案件一審宣判
該組織盤踞江東一帶,非法獲利6700余萬元;54人被判刑,最高獲刑25年
12月21日下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甘波等54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多項罪行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海口市政府對江東地區進行大開發以來,甘波糾集李方智、陳昌紅、陸世鵬、黃思瑋、陳祥輝等人,以親屬、同鄉、獄友關系為紐帶,網羅大批社會閑散人員,充當打手和幫兇,盤踞江東一帶,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形成一個層級明確、人數眾多、勢力龐大的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煽動鬧事等手段在征地、租地、工程項目中強攬工程、強迫交易,獲取非法利益6700余萬元;長期開設賭場,供養組織成員;擁有固定的活動地點,作為組織成員聚會、外出作案、逃避打擊的場所;該組織還大肆向他人行賄,以尋求“保護傘”的保護、包庇,對江東地區的工程建設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安全感。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人甘波為首的犯罪集團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同時,法院對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全部予以認定。
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甘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10項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分子、被告人陸世鵬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5項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6名骨干分子13年到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4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被告人陳亞文犯非法占有占用農用地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并罰,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3年。判處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11名積極參加者7年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處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13名其他參加者3年到4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處21名其他被告人1年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決對涉黑財產全部予以沒收;對沒收的財產中,沒有產權證書的房產,判令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限期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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