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撞人報了120 轉身開車去收辣椒
臨高一男子被認定肇事逃逸獲刑3年
臨高男子王某開車收辣椒時撞到人,他叫同行的兒子打了120后就一起離開現場,繼續收辣椒。如此“心大”,結果被撞的人死了,王某也因此被認定肇事逃逸。
王某,今年44歲,臨高人,小學文化。為了到村里收購辣椒方便,王某從他人手里購買了一輛報廢的藍色廂式貨車。2018年2月12日10時30分許,王某無證駕駛東風牌中型貨車載著其兒子由臨高縣南寶鎮往多文鎮方向行駛,準備到南寶鎮朗基村收辣椒。王某駕車行駛至加南線10公里+110米處南寶鎮才郎村時,被害人符某駕駛無號牌三輪電動摩托車在道路右前方行駛。王某駕車從符某左側超車時,貨車右后尾部撞到符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左側護欄部位,造成符某連人帶車向左側摔倒在地。
王某父子下車查看,發現符某被撞到在地。王某叫兒子撥打了120電話,之后,王某駕駛貨車載著兒子離開現場,繼續到村里收辣椒。當日17時許,公安民警在南寶鎮朗基村鄉道將王某抓獲。
經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符某系因在交通事故中頭部受到重大鈍性外力作用致彌漫性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符某無責任。
案發后,王某已賠償被害人符某家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考慮到王某歸案后如實供罪,案發后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省二中院,稱自己是離開事故現場,但不是交通肇事后逃逸。
省二中院認為,王某雖在事故發生后撥打120急救電話搶救傷員,但沒有在現場等候,而是逃離現場,以逃避法律追究,其行為依法應認定為肇事后逃逸。該院日前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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