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計抵減
6、[網友532434] 我公司是2019年4月3日成立的一家咨詢公司,設立時直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對這次推出的加計抵減政策非常感興趣。如果我公司4月、5月、6月均有銷售收入,且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沒有超過50%,但是5月、6月、7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是否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按照39號公告規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因此,你公司應以2019年4-6月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4-6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未超過50%,那么2019年當年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20年以后,每年可以根據上年度的銷售額情況確定當年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7、[網友555512] 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的“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是指自然年度不再調整,還是12個月內不再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按照39號公告規定,“當年內不再調整”是指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而不是12個月內不再調整。納稅人下一個自然年度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根據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8、[網友554145] 請問我公司如果有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能否申請留抵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屬于稅收優惠,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虛擬計算出一個額度,用于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加計抵減額并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留抵稅額。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9、[網友59581] 我公司是一家會展服務公司,符合加計抵減政策規定的條件。請問,我公司是否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才可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不需要辦理備案手續。按照14號公告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當年度內即可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0、[網友59519] 如果我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2019年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沒有超過50%,2020年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那么我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是不是需要在2020年繼續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 是的。39號公告規定,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應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如果你公司2019年有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2020年繼續抵減;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需要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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