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昌江黎族自治縣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8.5”地采跑礦事故案
2019年8月5日,海南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地采作業在放礦倉過程中,出現滲水混雜礦料極速噴涌的跑礦情況,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根據《安全生產法》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具體待事故調查結果做進一步處理。
(五)東方市海南東方招金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條件不達標案
2019年3月26日,海南省應急管理廳在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海南東方招金礦業有限公司不磨金礦Ⅰ號脈帶巖金地采礦山生產不正常,1號豎井絞車提升系統、鋼絲繩、防墜器等未進行檢測,違反《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78號令)第六條第(十)項規定“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根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根據規定,暫扣海南東方招金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瓊FM安許證字〔2017〕011號),同時責令海南東方招金礦業有限公司立即停產停業整頓。
(六)東方市海南振邦礦產開發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條件不達標案
2019年3月25日,海南省應急管理廳在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海南振邦礦產開發有限公司處于內部整合階段,生產不正常,管理人員不到位、不穩定;現場未見提升系統、鋼絲繩、防墜器等檢測報告,違反《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5]第78號令)第六條第(十)項規定“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根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根據規定,暫扣海南振邦礦產開發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瓊FM安許證字〔2018〕032號),同時責令海南振邦礦產開發有限公司立即停產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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