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對李甲、梁乙、梁丙、梁丁販賣毒品罪一案公開宣判。法院對4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1年9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據了解,2019年6月30日,警方在梁丙、梁丁、李某香完成毒品交易后,現場抓獲3人,繳獲手機兩部,毒品一包(經鑒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0.84克)。同日,警方順藤摸瓜,將販賣毒品的梁乙和李甲抓獲,繳獲手機兩部,毒品一包(經鑒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0.84克)。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甲、梁乙、梁丙、梁丁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懲處。該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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