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因噪聲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 可主張賠償
海口京師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監事委員會主任曾雷律師表示,對于噪聲擾民,《民法典》規定了生活安寧權(屬于隱私權包含的內容之一)來加以保護。居民可以直接依據生活安寧權來維權。
《民法典》第286條明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
“居民還可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并予以調解,情節嚴重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對于有經營性質的擾民廣場舞團,公安機關有責任進行查處。”曾雷表示,如噪音超過國家法定標準,還可向環保部門舉報;如上述措施都不管用,居民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有充分證據證明有造成損失或精神傷害的,當事人可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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