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15日消息(記者盧海浪)10月14日,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其中,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3元,適用于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
此外,該廳還發布了《〈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解讀最低工資標準概念、調整依據、適用范圍、調整情況、執行標準等有關內容。
通知指出,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3元,適用于海口、三亞、洋浦經濟開發區。
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3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5.4元,適用于儋州、三沙、瓊海、澄邁。
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9元,適用于文昌、萬寧、東方、五指山、樂東、臨高、定安、屯昌、陵水、昌江、保亭、瓊中、白沙。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21年12月1日起執行,《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海南省2018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瓊人社發〔2018〕468號)同時廢止。
本標準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及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此外,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按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基本工資、補貼、獎金。不包括:(一)加班加點工資;(二)福利待遇;(三)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四)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別繁重等特殊工種的崗位津貼。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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