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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16歲男孩與13歲女孩戀愛同居被判強奸罪
    來源:人民網  作者:  時間:2012-12-21 09:09:43

      人民網北京12月20日電 近日,有網友在強國論壇發帖稱,深圳一名16歲男孩與一名13歲女孩戀愛同居,雖然雙方父母都不追究,但男孩還是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一審被判強奸罪,網友質疑判決的合理性。今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人民網“政在回應”欄目記者發函表示,該案判決并無不當,就算雙方親屬不追究,也不代表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網友“潯陽江畔尋夢人”發帖稱,近日,深圳羅湖區法院審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義的典型強奸案,一名案發時年僅16歲的男孩與13歲女孩戀愛同居,在雙方家長都未追究的情況下,男孩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一審被判強奸罪,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網友質疑,“學生早戀算強奸”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回復中詳細說明了判罰依據: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發布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取消了第236條原來的奸淫幼女罪罪名,按照強奸罪定罪處罰。而《刑法》第17條則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該案中被告人已經構成強奸罪,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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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鄭克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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