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行為難追刑責
“替考破壞教育公平,挑戰社會誠信,但我國目前并沒有法律層面的、專門規范考試的立法。刑法和保密法只是規定了單一的對泄密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問題,槍手的替考行為還難以被追究刑事責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汪海燕認為,我國對于高考舞弊案,一般是以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手段定罪,比如偽造證件罪、受賄罪、泄露國家機密罪等,對于考試舞弊本身不定罪。
汪海燕分析說,從近年來發生的高考舞弊案來看,替考者和被替考學生的家長很難被追究相關責任。如果被替考學生的家長通過金錢運作進行高考舞弊,可能涉及行賄罪,如果利用職權運作進行高考舞弊,則可能涉及徇私舞弊罪、瀆職罪等刑法中涉及到的罪名,相關教育考試工作人員可能涉及玩忽職守罪、受賄罪。
汪海燕認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規定,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試所有科目成績,并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高考、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對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的在校大學生,還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呼聲很高的考試立法問題,余雅風則認為,針對當前的高考舞弊現象,不是一部法律就可以解決的。
汪海燕認為,在應試教育體制下,消除高考替考現象,除了增強考生及其家長的法律意識,震懾幕后策劃和組織者外,更重要的是通過法律、行政相結合的手段,確保每個考生有一個公平的起跑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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