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少年在自己店內獨自購買的“刮刮樂”體育彩票中了大獎,頓時眼熱心跳,也想從孩子身上分上“一杯羹”,弄倆錢花花。卻不料,案件起訴到法庭后,店老板在種種理由辯解下還是被判決依法返還。9月9日,杞縣法院就審結這樣一起彩票、獎券糾紛案。
去年9月24日,16歲的少年張某浩逛街來到趙某軒所開設的彩票店。看到不少人都在用心選購彩票,這一幕讓未成年的張某浩激動不已。因為對選號不太熟悉,在老板趙某軒的介紹下,張某浩就購買了幾張體育彩票“刮刮樂”。這類彩票的特點就是即開即兌,沒有多少技術含量。
正當張某浩興致勃勃的刮著彩票時,忽然發出“咦!”的一聲。一旁正忙碌的趙某軒急忙圍了過來,經認真比對,該彩票中了一等獎,彩票上明確寫在獎金數額高達25萬元。看到這趙某軒的眼前頓時一熱,天天守著成堆的彩票也沒有中過大獎,這熊孩子來買一次就中了一等獎,這世道真太不公平。想到這,趙某軒就謊稱自己和市體彩中心的人熟悉,可以幫助他帶領獎金。當天,趙某軒就拿著中獎彩票,帶著張某浩來到市體彩中心辦理兌獎手續。在扣除稅后,體彩中心將20萬元現金打入趙某軒所提供的銀行卡內。
回來后,趙某軒私自扣留5萬元,將其余15萬元給了張某浩。張某浩拿著厚厚的一沓現金回到家,將此事告訴了父母。通過了解,張母看到兒子所中的獎金還被趙某軒扣留5萬元,心中十分生氣。就多次找其協調,但趙某軒在退回5000元后再也不愿意出錢。事情陷入僵局。經向體彩中心反映,因兌獎程序沒有問題,彩票為無記名,結果也是沒有辦法處理。無奈之下,張某浩將趙某軒起訴到法院。
票店購買“刮刮樂”中一等獎25萬元,趙某軒和張某浩一起到市彩票中心辦理獎金兌付,體彩中心將稅后20萬元打入趙某軒卡內,后趙某軒將15萬元交給張某浩。3日后,趙某軒退還張某浩5000元,下余4.5萬元未退還,該情況均屬實。趙某軒所辯稱的張某浩當時未出資購買彩票,系自己為他所買,讓張某浩幫助自己刮彩票,張某浩刮彩票是替趙某軒幫忙。張某浩獲獎后說按懸賞承諾給付趙某軒5萬元,自己只要15萬元,張某浩未向趙某軒付彩票款,其不是彩票購買人,張某浩不該享有獲獎款。張某浩沒有出錢,不能取得獎金利益,但這一切辯解趙某軒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認為:張某浩在趙某軒處購買獎券后獲獎,依法應由張某浩享有該獎金。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之規定,對于趙某軒的辯稱意見,法院不予采信。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之規定,趙某軒應返還張某浩4.5萬元彩票獎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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