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嚴格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廣泛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引導居民和游客增強保護生態環境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健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行更加嚴格的生態環保標準。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問責制,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懲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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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生態建設。繼續推進海防林恢復和建設工程、天然林保護工程,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完善海南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機制,2015年森林覆蓋率提高到60%。加強水土保持工作。加強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重點水源地、重要海域的保護和管理,有序開發利用土地、森林、礦產、海灣、岸線、海島、水域等重要資源,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和效益。實施教育扶貧移民工程,推動生態脆弱地區農村居民向城鎮遷移。將海南作為全國生態補償機制試點省,加大中央財政對海南的生態補償力度,將9個山區市縣列入國家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范圍,將尖峰嶺等7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列入國家生態補償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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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力推進節能減排。嚴格執行環境準入制度,嚴格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嚴禁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和產能過剩行業發展,加大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和落后產能的力度。加強清潔生產、節能減排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工作,實施節能和新能源汽車示范工程。大力推進各類減排工程設施建設,增加“以獎代補”專項轉移支付。積極支持海南發展農村沼氣、畜禽養殖業廢棄物綜合利用、蔗渣利用、中水回收利用等循環經濟。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完善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實施辦法,強化節能減排目標責任制,確保完成國家分解下達給海南省的節能減排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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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強化環境污染防治。加強南渡江、萬泉河、昌化江流域和擔負飲用水集中供水任務水庫的水污染防治。加強城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到2015年城鎮污水處理率達到80%,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0%。強化對已建成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監管。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繼續推行改水改廁,逐步建立村鎮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體系。完善污水、垃圾處理費征收政策,建立健全治污設施正常運營保障機制。開展入海河流、直排污染源和南海海域環境監測,建立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公報和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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