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將對符合國際旅游島建設規劃、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文化繁榮發展具有較大帶動作用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從土地、財政稅收、投融資、市場準入、人才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海口網8月1日消息(記者 馮本靜)1日,海口網記者從《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文化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海南將對符合國際旅游島建設規劃、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文化繁榮發展具有較大帶動作用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從土地、財政稅收、投融資、市場準入、人才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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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對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實施優先供地和優惠供地
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應優先納入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優先保障項目用地計劃指標。文化產業重點項目涉及占用耕地,在項目所在市縣區域范圍內無法完成耕地占補平衡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省內易地補充。
對地方經濟發展具有較大帶動作用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對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興辦文化產業的,可以協議出讓、作價出資、租賃等方式供地;對經省政府批準立項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供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該項目土地取得費、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確定;對國有企業將劃撥土地用于文化產業項目的,可以作價出資或者授權經營方式處置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對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用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全部土地出讓金可在2年內繳清。所繳納土地出讓金,按照“收支兩條線”辦法管理,并通過預算支出安排,優先用于所在區域的基礎設施建設。
對國家級和省級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在3年內實際投資額達到10億元(人民幣,下同)以上或投產后3年內每畝土地年均銷售收入達到300萬元以上的,經省政府批準,可在同一區域以公開出讓方式,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安排適當面積的配套經營性項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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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稅收政策:對特殊的文化產業項目和文化企業實施稅收減免
充分發揮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在2011年度安排2000萬元基礎上,2012年增加到4000萬元,至2015年每年遞增不低于1000萬元。專項資金采取貼息、補助、獎勵等方式,專項用于引導扶持符合海南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建設、培育骨干文化企業、扶持重點轉制文化企業發展等。省財政為組建省文化產業集團注入資本金。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轉制文化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地方留成數額作為主要測算依據,核定并安排獎勵資金專項用于支持繳交企業發展文化產業項目。
對從事數字廣播影視、網絡傳輸、數字出版、動漫游戲、文化創意等文化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文化企業或高新技術項目,3年內以其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數額為測算依據,核定并安排獎勵資金,專項用于支持企業發展。
對引進的國內外著名文化企業總部、地區總部和文化主題公園、大型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和國際知名品牌的大型文化活動及體育賽事等建設,采取“點對點”的招商方式和“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政策予以支持。
此外,省財政還在我省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文化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文化企業引進在我省舉辦的經營性國際或國家級大型會展、體育賽事和經典演出等方面給予支持。對經省政府審批同意的文化主題公園規劃項目中的應稅土地,依法按當地(市縣)土地使用稅的最低稅額標準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轉制文化企業、新辦微利文化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自注冊成立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3年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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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政策:幫助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和中小企業獲得資金支持
積極爭取國家支持,設立省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由省財政注資引導。經認定的省級文化產業重點項目,投資規模在10億元以上,對其建設資金國內貸款部分,按照年日均貸款余額的1%給予貼息,貼息期限可長達3年。對在資本市場上完成上市融資且募集資金到位的文化企業,以及通過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可轉債等形式進行再融資的已上市文化企業,按照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獎勵。文化企業發行中長期債券(含中小企業集合債)和中期票據的,按實際融資金額的2‰給予一次性費用補助。重點是鼓勵金融部門為文化產業提供融資服務。重點是鼓勵各類擔保機構對中小文化企業和項目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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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準入政策:根據文化產業和文化企業的特點 適當降低文化市場準入門檻
放寬文化企業出資方式限制。支持、鼓勵投資者用股權、債權和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作為出資,拓寬文化企業出資渠道,鼓勵文化企業做大做強;鼓勵、支持、引導社會資本以參股、控股或獨資等形式,興辦政策允許的、適合國際旅游島建設需要的各類文化企業,并放寬企業注冊條件。凡組建集團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冊資本可降低至2000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可降低至5000萬元,子公司可降低至3家。
國有文化企業整體改制為公司的,可以原企業凈資產作為注冊資本出資,提供經當地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部門審查的審計報告即可,不必再提交驗資報告;對認定的省級文化產業園區、示范基地和重點項目,所在地政府應在政策許可范圍內,減少行政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不得收取政策規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
積極引導文化企業實施商標戰略,爭創馳名、著名商標。對認定的省級文化產業園區、示范基地和重點項目,在申報、認定馳(著)名商標時,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專項補助;此外,主要是鼓勵非公有資本和外資進入政策允許的文化產業領域;主要是鼓勵原有文化企業特別是改制文化企業引進戰略投資者,進行資源整合和企業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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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出臺優惠政策 享受優惠待遇
對我省引進的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自認定之日起5年內,由省級和市縣財政分別全額獎勵給個人;對用人單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安家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省政府頒發的獎金以及經省政府同意給予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每月的獎勵在下個月兌現。
用人單位應積極幫助正式調動來我省的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解決落戶、親屬隨遷,及其配偶、子女就業和就學問題,單位自行安排有困難的,可提請政府有關部門協助解決。已調入我省且聘期在5年以上的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其戶籍在我省的子女接受基礎教育和報考。
普通高校時,享有本省戶籍居民的同等待遇;屬留學回國人員的,其隨歸子女如不屬歸僑或歸僑子女,在回國后2年內參加高考、中考的,參照“三僑”子女入學規定給予照顧。
我省發展文化產業任務重、要求高,特別需要戰略性、規劃性的頂級專家提供咨詢意見,為此專門制定了第三十一條政策,即“建立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顧問制度,聘請國內外著名藝術家、優秀文化企業家、擔任過國家文化行業的部級領導等擔任顧問,為海南文化建設和文化產業發展提供咨詢”。
鼓勵文化企業對有突出貢獻的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以著作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折價入股,參與收益分配。主要是對高層次文化產業人才在出入境方面給予方便。主要是完善人才評估和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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