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單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需要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時,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聲明:所有來源為“海口晚報”、“海口網”的內容信息,未經本網許可,不得轉載!本網轉載的其他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內容均來源于網絡,并不代表本網觀點,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您發現本網轉載信息侵害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0898-66835631(傳真),我們將及時核實處理。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