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單位如實施大規模的經濟性裁減人員,不但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社會穩定也會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用人單位實施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規定。
答:用人單位如實施大規模的經濟性裁減人員,不但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社會穩定也會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用人單位實施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了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全體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首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其次,裁減人員程序要合法,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裁員。用人單位不按以上條件和程序裁員,將承擔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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