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用人單位如需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應符合《勞動法》第4l條規定的條件,即: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用人單位如需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應符合《勞動法》第4l條規定的條件,即: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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