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30日消息(記者談星余?特約記者劉佳)原瓊海市潭門鎮鎮長李巨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5萬元,索取他人財物135萬元。29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李巨坤有期徒刑11年。對其退繳的1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并對其未退繳的贓款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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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55萬給開發商“幫忙”
2009年6月14日,瓊海市人民政府與南海漁業公司、恒瑞公司簽訂《潭門中心漁港開發建設合同》,議定共同投資開發建設瓊海潭門中心漁港項目。作為投資補償,瓊海市人民政府準備將漁港200畝配套居住用地和200畝產業用地的出讓價款補償給南海漁業公司。
李巨坤時任瓊海市潭門鎮鎮長,負責潭門中心漁港項目的征地補償工作。在此期間,南海漁業公司與李某林所在的欣潤昌公司私下先后簽訂《合作開發合同》和《土地權益轉讓協議書》,雙方約定,南海漁業公司將上述200畝配套居住用地和200畝產業用地中的90畝所享有的土地權益轉讓給欣潤昌公司進行商業開發。
為盡快實現上述土地權益,2010年至2011年間,李某林以南海漁業公司副總經理的身份,多次找李巨坤,請李巨坤幫忙加快上述土地的征地速度和解決征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期間,李巨坤先后6次共收受李某林55萬元,幫其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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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補償中索要135萬
2009年6月,因潭門中心漁港項目建設需要,瓊海市政府征用潭門中心漁港項目附近的30個農村集體的土地。并規定對被征用土地及安置補償地進行相應的現金補償。因安置補償地的位置尚未確定,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要求政府用現金補償這部分征用土地。潤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余向李巨坤提出,由潤豐公司用現金支付安置補償地的補償款,以換取30個村集體應獲得的89.83畝安置補償地的使用權。
李巨坤利用其擔任潭門鎮鎮長、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工作的職務之便,幫助潤豐公司與30個村集體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使得潤豐公司獲得這89.83畝土地的使用權。
2011年年初,李巨坤委托其朋友李某鑫向潤豐公司索要135萬元的“好處費”。潤豐公司共將135萬元轉到李巨坤指定的賬戶,之后,李某林將135萬元全部取出交給了李巨坤。
案發后,李巨坤的妻子代其向文昌市人民檢察院退贓15萬元。
一中院認為,李巨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135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巨坤在檢察機關對其進行初步調查,未立案采取強制措施時即如實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實,到案后亦始終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度良好,并退繳部分贓款,且檢舉他人受賄的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一審宣判后,李巨坤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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