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3年之久的《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將于5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是目前我國由省級地方人大制定、唯一現行有效的有關海岸帶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近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綜合法規處負責人接受采訪對該《規定》進行解讀。
科學引領、規劃先行
問:今后海岸帶規劃如何制定?
答:海岸帶規劃是海岸帶保護管理的重要依據和手段,是加強海岸帶管理的核心制度,新《規定》予以了明確:一是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經濟特區海岸帶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二是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沿海鄉鎮人民政府、沿海國有農(林)場依據海岸帶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海岸帶規劃,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三是海岸帶總體規劃及市、縣、自治縣海岸帶規劃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并與旅游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沿海防護林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退縮線是保護成敗的核心
問:對海岸帶的保護是從什么角度考慮進行的?
答:退縮線問題是關系海岸帶保護成敗的最核心問題,過于近海建設各種建筑物必然導致岸線資源的嚴重破壞和污染,同時也會使建筑物遭受海浪、風暴潮的侵蝕,在這個問題上就必須進一步從嚴科學規范,從而保護好凈土。法規為此明確: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圍內、特殊岸段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改變了先前本省同位法中“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100米至200米的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的現象。
臨海建筑物必須限制高層
問:對臨海建筑物的設定是出于怎樣的考慮?
答:新法規規定了臨海建筑物的規劃建設原則。海岸帶的開發建設美不美,能不能將海岸帶建設成為美麗之帶,關鍵在于規劃。如果面臨海岸的建筑全部都是20至40層的高層建筑,其后都是相對低矮的建筑,美麗的大海就變成了少數人眼里一道靚麗的風景線,大多數人就只能是“一樓障目,不見大海”了。因而,新《規定》在明確面臨海岸建筑物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循低建筑容積率、低建筑密度、高綠化率的原則外,還特別規定要嚴格控制臨海高層建筑。
海灘不得“私屬化”
問:對海灘屬性問題如何界定?
答:海灘被劃分為灘涂,依法屬于全民所有,只有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目前濱海陸地是我省房地產和旅游開發活動最為旺盛的區域,一些企業在取得濱海土地的使用權后,由于靠近海岸,非法對海灘采取各種形式的所謂“私有化”、“私屬化”措施。為了遏制這種非法行為,《規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圈占海灘,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
嚴厲管控圍填海造地
問:對圍填海造地問題如何處理?
答:造地事關生態環境的保護,應當進行充分、科學的論證和環評。為此,法規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圍填海造地的管理,嚴格控制圍填海造地規模。圍填海造地年度計劃應當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相銜接。在海岸帶范圍內進行圍填海造地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本報海口4月14日訊)
附: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
(2013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號)
《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于2013年3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為加強海岸帶的綜合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海岸帶,保障海岸帶的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經濟特區海岸帶范圍內從事保護治理、開發利用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交匯地帶,包括海岸線向陸地側延伸的濱海陸地與向海洋側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帶的具體界線范圍由省人民政府依據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的實際,結合地形地貌具體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應當遵循陸海統籌、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合理開發、綜合管理、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工作機制。
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海洋、漁業、建設、旅游、交通運輸、水務、林業、農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協同做好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海岸帶的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海洋、漁業、旅游、交通運輸、水務、林業、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經濟特區海岸帶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與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海洋、漁業、建設、旅游、交通運輸、水務、林業、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沿海鄉鎮人民政府、沿海國有農(林)場依據海岸帶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海岸帶規劃,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規定對與海岸帶相關的規劃編制和審批未作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海岸帶總體規劃及沿海市、縣、自治縣海岸帶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并與旅游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沿海防護林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海岸帶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力,對開發強度、時序實施分類指導和嚴格控制。
第十條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圍內、特殊岸段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具體界線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因重大建設項目需要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海灘、沙丘、沙壩、河口、基巖海岸等海岸帶范圍內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觀,控制圍堤建設。
嚴格控制在海岸帶范圍內開挖山體、開采礦產、圍填海等改變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屬性的活動。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將海岸帶范圍內生態敏感區和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區域劃為保護地帶,標明界區并發布公告,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海岸帶范圍內的濕地、河口、瀉湖、半封閉海灣等生態敏感區排放污水、傾倒廢棄物和垃圾。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省相關規劃和有關規定組織建設海岸防波堤、沿海防護林等海岸帶防護設施,防止海浪、風暴潮對海岸的侵蝕。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海岸侵蝕、海水入侵、嚴重污染、生態嚴重破壞等海岸帶受損或者功能退化區域進行綜合治理和修復。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主導海岸帶土地一級市場開發,依據相關規劃,依法有序供應土地。
第十七條海岸帶范圍內規劃用于旅游開發的濱海優質土地資源,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用于濱海度假區和酒店及旅游配套服務設施建設。
海岸帶范圍內規劃用于臨港經濟區建設的土地資源,應當堅持大產業布局、大企業進入、大項目帶動,實施海岸帶土地資源的高效開發。
第十八條濱海旅游項目開發應當保護海岸帶自然環境、保持文化和社會多樣性,進行差異化開發,突出特色,保護海灘、沙丘及植被等景觀資源,旅游配套設施應當向海岸線陸地一側布局。
第十九條面臨海岸的建筑物的規劃建設應當遵循低建筑容積率、低建筑密度、高綠化率的原則,嚴格控制高層建筑。
第二十條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范養殖用地、用海管理,嚴格控制海岸線向陸地一側近海的規模化養殖項目和海岸線向海洋一側近岸的養殖項目。
第二十一條海岸帶土地成片開發應當依法編制土地成片開發總體規劃和土地成片開發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本省有關規定與企業簽訂或變相簽訂海岸帶土地成片開發協議。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圍填海造地的管理,嚴格控制圍填海造地規模。圍填海造地年度計劃應當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相銜接。
第二十三條在海岸帶范圍內進行圍填海造地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
嚴格禁止污染嚴重、破壞性強、超出工程區承載能力的圍填海造地項目建設,防止對近岸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圍填海工程竣工驗收后所形成的土地,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岸帶土地和海域資源的使用管理,對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造成海岸帶范圍內的土地和海域資源閑置的行為,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鼓勵對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涉及海岸帶違法開發利用行為的舉報后,應當做好記錄,并立即趕往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如果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本部門的職權范圍,應當立即通知有權調查處理的部門到場處置,并現場移交,不得以非本部門管理職責為由而不受理舉報。
省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海岸帶違法開發利用行為的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后,應當向舉報人反饋調查處理結果。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表彰、獎勵,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設定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批準改變海岸帶總體規劃及市、縣、自治縣海岸帶規劃的;
(二)超越權限批準圍填海的;
(三)超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與企業簽訂或變相簽訂海岸帶土地成片開發協議的;
(四)土地成片開發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編制完成,不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開發的;
(五)未按照本省相關規劃和有關規定組織建設海岸防波堤、沿海防護林等海岸帶防護設施的;
(六)對海岸帶受侵蝕的岸段不進行綜合治理的;
(七)海岸帶范圍內的濕地、河口、瀉湖、半封閉海灣等生態敏感區的環境遭受破壞,未采取生態修復措施的;
(八)接到涉及海岸帶保護管理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移交處理的;
(九)其他違反海岸帶保護治理與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景都被毀了。”坐在海灘上的李澤很惆悵。他來海南休假,覺得海口和三亞人多車擠,最后訂了文昌東郊椰林風景區的酒店。“空曠的椰林、大海、沙灘和藍天,聽上去感覺多好。”李澤說時有些陶醉,但當放下行李站在海邊之后,他掩飾不住一臉的失望。
海南有句俗話,“文昌椰子半海南,東郊椰林最風光”。近日,記者在東郊椰林灣看到的卻是另一番景象:海灘上一片狼藉,垃圾四處散落,近海海水渾濁,椰林灣附近豎起一片工程圍欄,里面運沙運石車來往忙碌。椰林灣處填充了一大片海域,連接沙灘的棧橋也即將修建完成,橋上濃煙迎風飄搖。
這里正在進行的人工島項目,引起了頗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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