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已準備近日向警方遞交申請
蘭和說,目前夢鴿方面已在著手準備相關材料,近日將向警方遞交申請,材料中包括有關李家謠言的內容以及網絡賬號。
對于夢鴿的行為,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認為,如果真有幕后捏造謠言的人,也要根據其主觀故意進行處罰,比如侮辱、誹謗、制造社會恐慌等目的。但同時,如果夢鴿想舉報也要準備一些證據,比如知道誰可能是造謠者。
說法
“大V若收錢傳謠應為共犯”
據媒體報道,有民警稱在案件審查過程中,秦火火交代,他們和某些人達成協議,互相幫轉微博,下一步,警方將對此進行具體調查。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認為,如果“秦火火”等人尋釁滋事、非法經營的罪名成立,那么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替他們有償傳播謠言的“大V”應該被追究為共犯,罪名一樣。
“大V為謠言的傳播提供幫助,危害性甚至比這些推手更大。”易勝華表示,大V擁有“推手”不具有的知名度和公信力,傳謠所造成的危害遠遠大于名不見經傳的推手。更何況在收費之后,帶有一定盈利性目的,那行為更加惡劣。
此外,根據以前的案例,普通人不知情的傳謠行為也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那么不辨真偽而轉發的名人也應被追究相應責任。
易勝華介紹,追究大V的共犯責任需形成一定的證據鏈,包括大V和推手之間溝通的書面合同或網絡聊天記錄等。
如果有些大V不是直接出面,賬號掌握在經紀人和團隊手中,大V在不知情下轉發謠言,那么,共犯責任應該追究其經紀人和團隊,同時,大V也必須因管理不善、縱容手下人盈利,被追究經濟責任。
此外,易勝華說,如果“秦火火”等交代的人更多,屬于坦白情節,如果被舉報者構成刑事犯罪,有可能算立功表現。這種情況下,坦白是酌定的量刑情節,立功是法定的量刑情節,如實交代案件對量刑有好處,因此可能犯罪嫌疑人會舉報更多共犯。
(原標題:“立二拆四”:策劃網絡熱點年入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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