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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涉黑案主犯聶磊執行了死刑。據了解,從1998年以來,聶磊以獄友、鄰居、親屬等關系,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被開除公職人員進入開辦的經濟實體,逐步形成以聶磊為組織、領導者的上百人黑社會性質組織“聶磊公司”,在青島市部分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2年法院一審判決,聶磊因犯十項罪被判處死刑。一審判決后聶磊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達了對罪犯聶磊執行死刑的命令。本報記者
16歲時因搶劫獲刑
聶磊,曾用名張瀧、王鑫,1967年7月17日出生于山東省青島市。 1983年,年僅16歲的他因搶劫罪被市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不過聶磊并沒有吸取教訓,1986年7月,聶磊因斗毆被青島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3年;1992年8月,聶磊又因搶劫罪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
出獄后,聶磊以獄友、鄰居、親戚等關系,先后糾集多人成立青島群力置業有限公司等開發房地產,在青島市開辦紅星游樂城、福滿多娛樂城等游戲、賭博場所,聚斂了大量財富。 1998年后,聶磊等為維護組織利益,擴張勢力范圍,吸納、招募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勞改勞教人員進入開辦的實體,逐步形成了人數較多、成員基本固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聶磊是組織、領導者,他還為組織規定了明確的紀律,對外統稱“聶磊公司”。
“公司”實施40多起犯罪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取得經濟支撐,先后成立全濠實業有限公司,開發、購置如意大廈、明珠花園等多處房地產,攫取了巨額經濟利益;開設新藝城夜總會,組織婦女異性陪侍、賣淫,非法經營夜總會獲利數千萬元;開設地下賭場,謀取暴利;成立暴力團伙,大肆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提供暴力保護。 10多年來,被告人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傷、13人輕傷、8人輕微傷,非法買賣槍支1支,非法持有槍支13支。
另外,聶磊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實現“聶磊公司”在社會上長期稱霸一方,以給組織成員購買高檔車輛、發放公司報酬、裝備通信工具、購置槍支彈藥、給予經濟補償等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通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打壓競爭對手,疏通關系,包庇、縱容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嚴重破壞經濟秩序。
2010年涉黑團伙被摧毀
2010年3月成了聶磊團伙的轉折點。據公安部門查明,2010年3月27日,聶磊指使多人持械竄至青島頤中皇冠假日大酒店夜總會打傷員工多人,并損壞物品若干。 2010年6月23日,公安部對聶磊發布B級通緝令,對發現線索的舉報人、協助緝捕有功的單位或個人,將給予人民幣5萬元獎勵。當年9月,按照公安部、山東省公安廳有關部署,青島市公安機關經過深入調查、縝密偵查,一舉摧毀了以聶磊為首的涉嫌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首犯聶磊及百余名成員被抓獲歸案。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該犯罪組織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組織賣淫、販毒、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開設賭場等多項犯罪。
2011年在膠州開審
2011年4月18日,聶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經市檢察院審查認定后,向市中院提起公訴。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以聶磊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共涉及十多項罪名。在公訴書中,僅聶磊個人就被指控十項罪名。 2011年12月,聶磊在膠州法院受審。
庭審當天清晨7時起,警方就動用了交警、巡警、特警、民警等多警種開始對膠州法院的外圍進行布控。防暴警車在法院外駐守,路口“道路封閉車輛繞行”的牌子擋住了法院一側單向車道。進出法院大門就有身穿警服的人上前查看證件。旁聽人員要佩戴統一制作的證件才能進入法庭,法庭內禁止隨意錄像、錄音、拍照,進去的人要把手機、相機等物品寄存在安檢處,手表之類也在寄存范圍內。上午8時,首批受審的32名被告人被陸續帶上法庭。
直到傍晚6時,旁聽人員陸續走出法庭,“起訴書念了將近兩個小時”,步出法庭的人多對檢察院起訴書之長印象深刻。
根據市中院通報情況顯示,一起被提起公訴的共有144人,庭審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被告人家屬、被害人家屬以及其他群眾160余人旁聽了庭審過程。
366頁判決讀了5小時
審理了三個月后,2012年3月20日聶磊一案在膠州法院一審判決。判決當天法院周圍的道路進行了全部或半幅封閉,外墻全都拉上了警戒線,每隔幾米就有法警在現場把守。出入法庭的人員都要進行兩次安檢。整個判決持續了一整天,開庭前法官將厚厚的判決書放在黑色密碼箱中,上午9時準時開庭,判決持續了一天,除了中午休息的2個小時,366頁的判決書總共宣讀了5個小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聶磊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而且他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其認罪態度較好,但綜合全案罪行嚴重,決定不對其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聶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還犯有其他罪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余被告人也依法受到嚴懲。該案的其余分案也在3月底前分別在市南、四方、李滄、嶗山、城陽等五個基層法院依法公開宣判。
臨刑前安排親屬會見
一審宣判后,法官詢問聶磊是否上訴,聶磊稱:“判得有些重,準備上訴”,但“還要和律師商量”。協商之后聶磊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并在2012年8月2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聶磊屬于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達了對罪犯聶磊執行死刑的命令。
依照法律規定,2013年9月1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安排聶磊的親屬進行了臨刑會見,9月17日執行死刑。據了解,執行地點是在青島。
30多名民警因聶案被查處 2012年2月21日下午,省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省檢察院檢察長在作工作報告時,通報了聶磊案件的相關情況,其中提到了給他提供“掩護”的“保護傘們”,“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分局原局長馮越欣等人與聶磊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沆瀣一氣,有的濫用職權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便利,有的通風報信幫其脫逃,有的以罰代刑、重罪輕判、使其逃避打擊,還有的公然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致使其有恃無恐、坐大成勢,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檢察機關從全省抽調精兵強將,深入調查取證,歷時半年,查清了他們的犯罪事實,將他們繩之以法”,另外2011年的報告中還提到,“青島市公安局特警支隊一大隊原副大隊長王曉青徇私舞弊,為兩名網上通緝犯提供通訊工具、轉移住所,并為其駕車沖撞攔截追捕的警車,企圖使他們逃避法律制裁。 ”
根據省檢察院的相關材料顯示,共有30多名公安民警因提供“保護傘”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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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诰W http://m.yinhu3.com [來源: 青島新聞網-青島晚報] [作者:] [編輯: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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