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政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要職權是: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選舉、決定最高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即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選舉國家主席、副主席,決定國務院總理和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決定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
中國立法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國務院及其部門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經濟特區和特別行政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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