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套取政策節省資金提成
把不符合條件的小區變成經濟適用房項目,固然可以為銀龍公司省錢,但很顯然,安懷申不完全是為了照顧銀龍公司。
2001年7月13日,銀龍公司與南陽市統建公司簽訂《聯合開發經濟適用房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說,聯建項目名為車南小區(風帆三期)。聯合開發形式為:銀龍公司提供建設用土地和全部建設資金,統建公司負責提供開發用地的經濟適用房建設指標和辦理報建減免手續。
《合同》規定了雙方的利益分配方式。聯建項目獲得的開發利潤全部歸銀龍公司所有,統建公司只在聯合開發過程中獲得一定量的開發代理費和場地使用費,支出形式以代理費、場租費、車輛購置費和人員報酬等名義出現。
《合同》規定了統建公司獲益的標準:銀龍公司因使用經濟適用房計劃指標而“節省的前期工程費”達到500萬元(含500萬元)時,付給統建公司總額的25%;達到600萬元(含600萬元)時,付給統建公司總額的28%;達到700萬元(含700萬元)時,付給統建公司總額的30%(含車輛購置費)。
《合同》規定,合同簽訂后由銀龍公司出資購買轎車一輛,價值為24萬元,由統建公司使用,屆時其所有權歸統建公司。
那么,統建公司約定的責任又是什么呢?
《合同》規定,統建公司負責提供經濟適用房計劃指標;負責辦理該項目的前期報建手續和費用減免手續等。
《合同》還規定,在3個月內,若受政策因素影響而仍未辦妥減免手續,統建公司應承擔銀龍公司為其提供的車輛購置費和辦公費,并承擔相應的利息。
2003年12月31日,銀龍公司、統建公司和張英緒(南陽市英昌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簽訂了《關于車南小區(風帆三期工程)急待解決問題的協議》:該項目售房款稅后利潤的分配,銀龍公司占40%,統建公司占20%,張英緒占40%。
《協議》還規定,本著節儉求實的原則,急需配置一輛有形象、價位較低的10萬元左右的小車(只含購車費),又考慮到經費的緊張,暫由統建公司和張英緒出資購車,作為股份投入的一部分。
2007年2月2日,統建公司與銀龍公司簽訂了第三份《合作協議》。
《合作協議》約定,雙方的合作形式是統建公司提供開發資質、收取有償服務費,銀龍公司出項目所需全部資金,該項目的盈虧及相關責任都由銀龍公司單方面承擔。
《合作協議》約定,經協商,銀龍公司同意統建公司撤出股本金及產生的紅利。
那么,統建公司的股本金有多少呢?
《合作協議》說,統建公司前期投入股本金182萬多元。其中,統建公司以借款形式支取100萬元,雙方同意經財務手續將其修訂為撤出股本金100萬元。經協商,雙方均同意對統建公司前期投入的股本金與其產生的紅利進行結算。
協商的結果,雙方同意統建公司前期投資共分得股本金及紅利250萬元整(統建公司撤出的股本金100萬元除外)。
《合作協議》“其他”項第5條規定,銀龍公司在本協議簽署前一次性將50萬元匯入統建公司賬號,余下的200萬元由銀龍公司以交付門面房產權的形式支付沖抵(門面房價格等同銀龍公司銷售同地理位置門面房價格,其中一期商鋪100萬元,二期商鋪100萬元)。
協議還對雙方第一份合同涉及的24萬元作出約定:統建辦所借銀龍公司24萬元借款,經雙方協商沖抵其他項5條,指現金12萬元,余下的12萬元沖抵一期商鋪。
根據一審法院認定,“車南小區”項目沒有繳納國家城市建設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共計680余萬元。統建公司由此提成超過190萬元。
金色世家小區的業主認為,南陽市統建辦與銀龍公司簽訂合同,以幫助辦理經濟適用房指標換取入干股分紅,是典型的“出賣權力的合同”。
南陽查處經適房腐敗窩案
河南省南陽市一個經濟適用房小區建成后卻以商品房銷售,背后是官商勾結的窩案,南陽市房管局原局長丁玉倉、房管局原黨委委員安懷申等4名官員因此被判刑。2月22日,南陽市紀委監察局以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公布了這起窩案。
1999年下半年,安懷申與南陽市銀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協商,南陽市住宅統建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與銀龍公司合作建設“車南小區”經濟適用房項目,在明知該宗地是出讓土地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用地條件的情況下,安懷申還是通過南陽市計委固定資產投資科科長顧寶賓,將“車南小區”申報為經濟適用房項目。
2000年8月25日,車南小區經濟適用房項目被批準后,安懷申指使顧寶賓將計劃建筑面積改為10萬平方米、投資額改成5000萬元。
2003年年底,經核算,車南小區經濟適用房銷售價格較高,安懷申就向房管局局長丁玉倉匯報撤銷該經濟適用房項目,丁玉倉表示同意。后南陽市房管局和南陽市住房委員會聯合發文取消了車南小區經濟適用房建設計劃。由于安懷申對該通知是否發送到相關職能部門和項目單位必須按商品住房開發建設補辦相關手續的要求沒有進行監督和落實,車南小區項目沒有補辦相關手續,造成國家城市建設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損失共680多萬元。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在開發風帆小區(車南小區后更名為風帆小區——記者注)項目過程中,安懷申以單位名義借款的形式,侵吞10萬元借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安懷申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的開發建設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72.56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巨大,其中315.56萬元屬于索賄,應依法從重處罰;在申報和建設車南小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過程中濫用職權,給國家利益造成經濟損失680多萬元,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且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2010年11月2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安懷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的372.56萬元及貪污的10萬元予以追繳。
此前,同年5月10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顧寶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維持一審作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決。
2009年11月25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南陽市住宅統建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經理雷勝利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3萬元,為他人謀利益,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2010年7月9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南陽市房管局原局長丁玉倉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丁玉倉有期徒刑8年零3個月,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 (劉萬永)
南陽經適房窩案還有漏網之魚
從2006年開始,金色世家的業主不斷到南陽市房管局、市政府反映無法辦理房產證的問題。該事件被列為南陽市2008年十大要案之一。
經法院審理,在此事中負有責任的南陽市房管局原局長丁玉倉、原黨委委員安懷申,市統建辦原主任雷勝利、市發改委投資科原科長顧寶賓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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