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向食品安全監管執法人員施加更大的壓力,并通過他們將這種壓力傳導到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的各個環節,才能從源頭和過程上保證食品的安全生產和規范流通,為食品安全構筑堅實有力的法律屏障。
一場由“染色饅頭”引發的食品安全監管風暴正刮向全國,除事發地上海外,內蒙古、天津、山東、江蘇、浙江等地也展開了針對饅頭市場的專項整治。《人民日報》昨天發表文章指出,近年來的食品安全事件,對失職、瀆職的監管者的司法問責遠未到位。文章要求加大對食品安全案件中職務犯罪的查處,對有關監管者、執法者予以司法問責。
回顧近年來各地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從蘇丹紅調料、有毒大米、劣質奶粉到三聚氰胺、植物奶油、樹膠冒充蜂膠,不法奸商在食品生產、加工和銷售的各個環節弄虛作假、摻雜使壞,給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堪稱典型的謀財害命,有關人員自當被追究刑責,受到法律的嚴懲。然而,一些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公職人員,盡管涉嫌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卻幾乎未見被追究刑責。《人民日報》的文章由此擔心,這次對“染色饅頭”事件的司法問責,仍然很可能只針對制售“染色饅頭”的問題企業,而不觸及事件背后失職、瀆職的監管者、執法者。這種擔心是不無道理的。
食品安全究責的這種“刑不上大夫”缺陷,在2008年震驚全國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在去年7月以來全國查處的40起非法使用2008年問題奶粉生產、銷售原料乳粉制品案件中,都表現得十分明顯。直到上個月河南查處“瘦肉精豬肉”案件,情況才開始出現實質性的變化。有關部門對養殖、加工、銷售等環節的涉案人員依法進行了查處,同時監察部門對53名公職人員進行了調查取證,已移送司法機關12人。如果不出意外,這12名公職人員將被提起刑事指控,為自己的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承擔刑事責任,從而結束食品安全究責“刑不上大夫”的尷尬局面。
“瘦肉精豬肉”事件如此,“染色饅頭”事件又當如何?據報道,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辦公室人員承認,他們有一套應對檢查的辦法,“一個月抽查一次,他們來檢查,我們就把東西(饅頭)拿到辦公室給他們檢查,不讓他們去車間,他們一來我們就把車間的門關上,不讓他們進去。”在監管人員這一邊,其實他們對“染色饅頭”存在的問題心知肚明,對超市把臨近保質期的食品退給生產商、過期食品被企業重新作為原料再加工的“潛規則”了如指掌,但他們對存在的問題視而不見、充耳不聞,所謂監管、執法只是走走過場。不能不說,監管人員有意無意的失職、瀆職,是導致“染色饅頭”事件的一個重要原因,他們理當像“瘦肉精豬肉”事件中的一些監管人員那樣,為自己的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承擔刑責。
《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這條規定,對近年來一些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的公職人員,完全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他們得以逃脫刑事追究,既有司法懲處力度不夠的普遍性原因,有時也有受到某些“特殊干擾”的具體原因。今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食品安全瀆職罪”,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明文載于刑法的罪名,在《刑法》已有規定的基礎上,為食品安全究責“刑上大夫”提供了更明確、更嚴整的法律依據。
相信“瘦肉精豬肉”事件、“染色饅頭”事件的最終處理,能夠真正邁出食品安全究責“刑上大夫”的步伐。只有通過“刑上大夫”的法律預期,向食品安全監管執法人員施加更大的壓力,并通過他們將這種壓力傳導到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的各個環節,才能從源頭和過程上保證食品的安全生產和規范流通,為食品安全構筑堅實有力的法律屏障。(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