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轉移資產
這些人多為上市公司或國有企業的高管人員,主要采用以下步驟:第一,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高進低出”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第二步,銷毀證據,漂白身份。
■海外直接收受
腐敗分子并不從國內向境外轉移資金,而是在境外直接完成貪污、受賄等過程。例如,發案單位在國外進行采購時,有實際控制權的腐敗分子可以通過暗箱操作得到巨額回扣。這些回扣不轉到中國,而是直接存入腐敗分子在境外銀行的賬戶,或轉換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動產。更隱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現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學等方式作為交易。
■通過在境外的特定關系人轉移資金
此類參與轉移資金的特定關系人在他國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學,或者是他國居民或公民。境內的腐敗分子一方面可以通過其特定關系人以合法手續攜帶或匯出資金;另一方面,這些特定關系人利用其國外身份在當地注冊企業后,以投資形式在中國開設機構,然后以關聯交易等形式轉移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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